最近,有好多办事人跟管家抱怨,商事登记中有那么多时限要求,总是搞混,就拿公司注销登记来说:须在多少天内登报、多少天内备案、多少天内办理注销手续等等,一不留神就“违法违规”了,搞得头都大了!
想办事人所想、急办事人所急,是管家团队的一贯风格!所以,今天小编特意整理了公司登记中的各种时限要求,简明扼要,主题突出,嗯,你值得拥有!
1、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时限:三十日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需要召开创立大会,而公司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涉及前置许可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限:九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的最短时限要求:一年
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来说,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合并:十日、三十日、三十日、四十五日、四十五日
就公司合并这件事而言,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5、公司分立:十日、三十日、四十五日
就公司分立这件事而言,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看上去很像公司合并?
没错!不过,注意没有“三十日内、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公司减资:十日、三十日、三十日、四十五日、四十五日
就公司减资来说,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话说咋跟公司合并如此一致呢?
因为,如果合并对象是一个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公司,那这合并的结果就和减资没多大区别了……
7、公司增资,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三十日、三十日
公司发生上述变更,均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公司变更股东、股东姓名(名称):三十日、三十日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涉及分公司变更:三十日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10、公司因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解散:十五日、十日、十日、六十日、三十日、四十五日
当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被吊销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11、公司注销登记时限:三十日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2、分公司设立登记时限:三十日、三十日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3、分公司设立后总公司的备案时限:三十日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14、分公司注销登记时限:三十日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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