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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选择股权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0:49:53

  股权出资是指出资者利用所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者股份出资,具跨行业和产业联合资源,放大优势的好处,递减投资风险的诸多好处。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前述规定,以股权出资的应注意如下事项: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不能直接确定出资额。

  3、必须注意权衡接受股权的收益和风险,不能接受风险与收益不相配的股权。

  4、股权出资可能出现出资溢价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5、必须注意接受股权的市场变现能力。

  6、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7、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后,再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不得用作股权出资的情形: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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