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只登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同时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公司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的,登记机关应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消失,登记机关应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
二、原上海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被取消
本条件的放宽主要体现在取消了原来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咨本5⑽万元的限制,并且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及货币出资比例,但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