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
由外资初审部门向省商务厅报送下列文件:
1、初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的申报文件;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由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5、外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6、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和可研的批复;
7、投资者为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及其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
9、环保、消防、土地方面的有效文件;
10、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11、设备清单;
12、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按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由外资初审部门向省商务厅报送下列文件:
1、初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的申报文件;
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由外资企业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6、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和可研的批复;
7、中外投资者为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及其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
9、环保、消防、土地方面的有效文件;
10、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11、中方投资者上年度审计报告(审查所有者权益);
12、设备清单;
13、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按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5、服务业利用外资专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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