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天津市国税局发布通知表示,自4月1日起正式开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同日,上海市国税局亦发布了《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下载》的通知。这意味着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各地陆续拉开大幕!
今年企业可以适用哪些优惠政策?成本费用等的税前扣除都能准确处理吗?收入是否都按规定确定了?面对全新改版的报表,如何填报?似曾相识的汇算清缴,实则不能掉以轻心!下面这些常见的问题是不是也曾让你一度困惑?汇算清缴刚刚开始,趁热打铁做好巩固!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否都是工资薪金总额的2.5%?
对一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来说,通常是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第一条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再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未收款或未开票是否确认收入?
有些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或尚未开具发票,便不确认收入,实则不然。关于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明确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只要符合这四项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能否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的,有优惠政策享受自然是要享受的,但是该项目若涉及到两项甚至更多优惠政策,是否能叠加享受?其实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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