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 侵权是指利用或通过 ICP 发生的侵权行为,即通过 ICP 实现信息上载、存储、发布、传播、交换等功能所实施或产生的侵权行为。 ICP 是 InternetContent Provider(因特网内容提供商)的简称,即通常所说的网站,在我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称其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的信息交换平台就是由 ICP 提供的。ICP 与 ISP 不同,ISP 是Internet Services 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简称,ISP的作用主要是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互联网络接入服务。ICP 备案是工信部对网站的一种管理方式,为了防止非法网站激增的可能性。就像开个小门面需要办营业执照一样,官方认可的网站都需进行 ICP 备案登记。
ICP 备案可以自主通过备案网站在线备案,根据国务院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因此,应明确 ICP 经营许可证与ICP 备案信息之间的区别。
域名 (Domain Name) 是指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等机构或者个人在域名注册商上注册的名称,是互联网上企业或机构间相互联络的网络地址。而所谓 IP 地址就是给每个连接在 Internet 上的主机分配的一个 32bit地址,即每一个与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和服务器都被指派的一个独一无二的地址。域名与 IP 地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们习惯记忆域名,但机器间互相只认IP地址,域名与 IP 地址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同时一个域名只能对应一个 IP 地址,而多个域名可以同时被解析到一个IP 地址。
中国互联网络信 息 中 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 CNNIC)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于 1997 年 6 月 3 日组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负责我国域名管理注册活动。
因此,ICP 备案与 CNNIC 域名注册不论是从设立目的、管理机构、以及解决的问题都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系统。CNNIC 域名注册的目的是使接入网络的用户的网站获得一个网络地址,而其在我国的管理机构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 CNNIC),其解决的是互联网用户访问地址的问题,使得每个网站与其所在服务器的 IP 地址对应。而同时 ICP 备案,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管理系统,其目的是在于对非经营性网站的管理,防止非法网站,其管理机构是我国工信部,而其要解决的是对互联网中需要上线的各个非经营性网站进行备案登记。进而在现实中所出现的 ICP 备案登记的网站运营者与实际域名运营者不一致的情况便有迹可循。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了“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外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因此在 CNNIC 体系中,对于那些未缴运行费用的域名持有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以主动为其注销。而同时在ICP 备案体系中,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 15 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因此,在 ICP 体系中,有关管理部门不会主动注销相关备案信息,必须依靠备案者本身提出注销。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域名在 CNNIC 体系下因为被注销而进入公共领域,而在 ICP 体系下,却仍然显示备案人为原权利人,从而导致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侵权主体难以认定的情况。